各地(市)財政局、稅務局、退役軍人事務局,國家稅務總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、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:
根據財政部、稅務總局、退役軍人部聯合印發的《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9〕21號),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,現將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:
一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,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,在3年(36個月,下同)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、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。
二、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,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自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當月起,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額依次扣減其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、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。
三、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。其它事項遵照財稅〔2019〕21號文件執行。
西藏自治區財政廳
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
西藏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
2019年4月25日